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母公司及主要子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 占比(%)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 100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 100 |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印章使用管理、资产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披露等。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销售业务、采购业务、生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等。
5、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不存在重大遗漏。
6、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不存在法定豁免。
7、其他说明事项
不存在其他说明事项。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的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利润总额 | 错报≥利润总额的10% | 利润总额的10%>错报≥利润总额的5% | 错报<利润总额的5% |
资产总额 | 错报≥资产总额5% | 资产总额5%>错报≥资产总额2% | 错报<资产总额的2% |
注:无其他说明。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控制环境失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造成重大损失;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
重要缺陷 |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未能有效执行;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充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
一般缺陷 | 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注:无其他说明。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直接财产损失 | 损失≥500万元 | 500万元>损失≥100万元 | 损失<100万元 |
注:无其他说明。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等。 |
重要缺陷 | 内部控制中存在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影响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仍须引起董事会、管理层的充分关注的控制缺陷。 |
一般缺陷 | 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注:无其他说明。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3)一般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
(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3)一般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
(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不适用。
2、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整体有效。下一年度,公司将继续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3、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不适用。
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
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沟通交流;与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沟通交流;查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资料、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查看生产经营现场等措施,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于2024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2024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张 波 | 王建伟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 4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