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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锌电: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5-016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5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和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25日(星期五)10: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罗平县九龙镇长家湾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李尤立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1人,代表股份93,938,6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4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8,597,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39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0人,代表股份5,341,0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5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0人,代表股份5,341,0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5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0人,代表股份5,341,0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51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 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357,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12%;反对49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23%;弃权9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59,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163%;反对49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55%;弃权9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982%。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0 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406,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32%;反对4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2%;弃权9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9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08,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318%;反对4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00%;弃权9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2%。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00 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3,399,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62%;反对4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3%;弃权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02,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083%;反对4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98%;弃权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9%。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00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327,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95%;反对5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1%;弃权9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29,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583%;反对5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1%;弃权9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56%。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00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长)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3,128,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81%;反对69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44%;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31,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399%;反对69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930%;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70%。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00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347,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05%;反对4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12%;弃权10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9,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291%;反对4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68%;弃权10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1%。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00 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3,356,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08%;反对4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72%;弃权10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59,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088%;反对4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15%;弃权10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7%。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00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156,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79%;反对65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61%;弃权12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59,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642%;反对65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30%;弃权12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28%。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作出的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耿春丽、杨杰群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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