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江中药业证券代码:600750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二次修订稿)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
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及《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文)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687.7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9%。其中,首次授予621.7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9%,占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的90.40%;预留授予66.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0%,占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的9.60%。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68人,包括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科研骨干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部分)授予价格为13.70元/股。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0个月。
八、激励对象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内为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可解除限售期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九、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1、2025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15.4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以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当年归母净利润绝对值不低于上年度;3、2025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3.91%;4、2025年完成集团公司下发的产业链相关任务。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1、2026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15.4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以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当年归母净利润绝对值不低于上年度;3、2026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3.92%;4、2026年完成集团公司下发的产业链相关任务。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1、2027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15.4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以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当年归母净利润绝对值不低于上年度;3、2027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3.93%;4、2027年完成集团公司下发的产业链相关任务。 |
注:
(1)归母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投入资本回报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期初全部投入资本+期末全部投入资本);其中,全部投入资本=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负债合计-无息流动负债-无息长期负债。
(2)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投入总额÷营业收入。
(3)在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投入资本回报率指标异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指标变动影响。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针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业绩的行为(如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实施的相应战略举措),造成相关业绩指标不可比情况,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进行还原或调整,并且报上级备案。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须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十二、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声明 ...... 2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释义 ...... 6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 14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7
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3
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6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8第十二章本激励计划的变更、撤销、终止和重新申报程序.....30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2
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4
第十五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7
第十六章监督管理、信息披露和报告 ...... 39
第十七章附则 ...... 40
第一章释义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江中药业、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华润集团、集团公司 | 指 |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 指 |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科研骨干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0个月 |
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 |
解除限售日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之日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禁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满后,每年的转让等方面受到的限制期间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办法》 | 指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
《有关问题的通知》 | 指 |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
《工作指引》 | 指 |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号) |
《公司章程》 | 指 |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
(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应对医药行业激烈竞争,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个人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市场导向:充分考虑国有控股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操作,同时以市场、行业惯例为导向,结合公司业务现状与发展规划,建立合规性与激励性并重的股权激励机制;
2、强调激励,约束并重:在体现激励性的同时注重绑定约束性,保证激励与约束平衡,风险与收益对称,权利与义务对等;
3、挂钩战略,优于同行:在公司与个人层面挂钩绩效指标,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驱动公司战略目标实现。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且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高质量发展需要、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评价等因素综合确定,优先将承担公司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点任务的科研骨干人员纳入激励范围。在避免重复激励和激励泛化的前提下,合理控制经营管理人员的范围和比例。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科研骨干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本激励计划所有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68人,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三)公司科研骨干人员;
(四)业务骨干人员。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一次性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期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三)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687.7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9%。其中,首次授予621.7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9%,占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的90.40%;预留授予66.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0%,占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的9.6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分配依据相关要求执行,根据公司经营效益情况,统筹考虑薪酬水平、市场同类人员薪酬价位等情况合理确定激励对象权益授予价值。其中,权益授予价值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时公平市场价格与授予价格的差额进行计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已偏高、过高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获授总额占授予总量的比例 | 占股本总额的比例 |
刘为权 | 董事长 | 11.90 | 1.73% | 0.02% |
徐永前 | 董事 | 10.10 | 1.47% | 0.02% |
刘立新 | 董事 | 8.00 | 1.16% | 0.01% |
肖文斌 | 总经理 | 7.50 | 1.09% | 0.01% |
田永静 | 董事会秘书 | 5.00 | 0.73% | 0.01% |
周违莉 | 财务总监 | 4.00 | 0.58% | 0.01% |
中层管理人员(不超过36人) | 163.30 | 23.75% | 0.26% | |
科研骨干人员(不超过85人) | 278.30 | 40.47% | 0.44% |
业务骨干人员(不超过41人) | 133.60 | 19.43% | 0.21% |
首次授予(不超过168人) | 621.70 | 90.40% | 0.99% |
预留部分 | 66.00 | 9.60% | 0.10% |
合计 | 687.70 | 100.00% | 1.09% |
注: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3)预留部分拟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授予对象的,预留部分失效。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日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本激励计划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关于不可授予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授予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前述推迟的期限不算在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内为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下同)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可解除限售期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3.7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3.7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60%。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确定原则本激励计划建立了系统的公司业绩考核体系和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公司业绩考核结合公司经营特点、发展阶段、所处行业等情况,从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持续成长能力、运营质量等方面设置指标,并规定在授予时业绩水平基础上有所提高,充分体现前瞻性、挑战性。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生效(解除限售),与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分档确定权益生效(解除限售)比例。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1、2023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15.4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以2022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应不低于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3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3.90%;
注:
(1)归母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投入资本回报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期初全部投入资本+期末全部投入资本);其中,全部投入资本=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负债合计-无息流动负债-无息长期负债。
(2)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投入总额÷营业收入。
江中药业属于A股WIND行业中“医疗保健-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制药”类企业,因“制药”行业波动性较大,为增强可比性,将剔除行业中“异常值、ST/*ST、科创板和创业板”企业后的141家沪深A股企业作为同行业公司(下同)。如因同行业企业退市、重大违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组等导致经营业绩不具备可比性的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及说明。
为了确保本激励计划中绩效指标的市场可比性,对标企业的筛选遵循以下原则:
①同行业
江中药业属于A股WIND行业中“医疗保健-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制药”类企业,对标企业范围应从该行业分类下的A股上市公司中选取;公司主要从事药品和大健康产品的生产、研发与销售,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属于中药细分行业,选取中药类企业(合计71家)。
②同规模
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43.90亿元,在选取对标企业时,选择与公司营业收入接近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公司的0.5倍~2倍之间),合计24家。
③剔除隶属于同一集团内企业,剩余21家。
④剔除在2020-2023年业绩波动大的不可比企业1家,剩余20家。
基于以上原则,本激励计划选择了20家A股市场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下
同)。
序号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序号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1 | 000623.SZ | 吉林敖东 | 11 | 600329.SH | 达仁堂 |
2 | 000650.SZ | 仁和药业 | 12 | 600351.SH | 亚宝药业 |
3 | 002317.SZ | 众生药业 | 13 | 600479.SH | 千金药业 |
4 | 002390.SZ | 信邦制药 | 14 | 600557.SH | 康缘药业 |
5 | 002737.SZ | 葵花药业 | 15 | 600572.SH | 康恩贝 |
6 | 002773.SZ | 康弘药业 | 16 | 600594.SH | 益佰制药 |
7 | 300026.SZ | 红日药业 | 17 | 600613.SH | 神奇制药 |
8 | 600211.SH | 西藏药业 | 18 | 600976.SH | 健民集团 |
9 | 600252.SH | 中恒集团 | 19 | 600993.SH | 马应龙 |
10 | 600285.SH | 羚锐制药 | 20 | 603567.SH | 珍宝岛 |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上述对标企业发生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等特殊原因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再具备可比性,原则上,董事会有权根据行业、市场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调整对标企业。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授予上一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必须达到80分及以上才能被授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1、2025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15.4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以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当年归母净利润绝对值不低于上年度;3、2025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3.91%;4、2025年完成集团公司下发的产业链相关任务。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1、2026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15.4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以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 |
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当年归母净利润绝对值不低于上年度;3、2026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3.92%;4、2026年完成集团公司下发的产业链相关任务。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1、2027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15.4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以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当年归母净利润绝对值不低于上年度;3、2027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3.93%;4、2027年完成集团公司下发的产业链相关任务。 |
注:
(1)归母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投入资本回报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期初全部投入资本+期末全部投入资本);其中,全部投入资本=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负债合计-无息流动负债-无息长期负债。
(2)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投入总额÷营业收入。
(3)在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投入资本回报率指标异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指标变动影响。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针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业绩的行为(如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实施的相应战略举措),造成相关业绩指标不可比情况,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进行还原或调整,并且报上级备案。
(四)激励对象个人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根据公司制定的《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分年进行考核,激励对象只有在对应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部解除当期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依照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个人绩效考核贯彻任期制与契约化工作指导思想,科学合理确定任期与年度考核目标,强化业绩挂钩,严格退出管理,强化刚性考核与刚性兑现,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实现薪酬能增能减。激励对象需围绕公司/部门的年度商业计划制定个人年度业绩合同,设置各项指标的目标值以及评分细则;其中目标值应不低于公司/部门的年度商业计划值的分解要求,并具有进取性。考核周期结束时,业绩评价工作组将依据考核规则进行考核评分,并提交至公司相应机构审议。考核结果若为90分及以上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80(含)分-90分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80%份额,若为80分以下(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下表确定,
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
考核结果 | 90(含)分以上 | 80(含)分-90分 | 80分以下 |
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80% | 0% |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四、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投入资本回报率、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强度及完成集团公司下发的产业链相关任务四项指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能够客观且全面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成长能力、收益质量,是反映企业经营效益及经营效率的核心指标,能清晰体现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战略规划,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及具体的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合理性,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值的设定已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经营环境、行业水平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的情况,对于公司而言既有较高的挑战性,也具有合理的激励性,有利于牵引公司业绩发展与持续成长。
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实际收益的合理调控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对于短期市场大幅波动导致实际收益过高的,公司将引导激励对象延长持有期限,分批减持,维护市场对公司长期发展的信心和股权激励机制的良好形象。
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报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七)本激励计划经华润集团研究评审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国务院国资委就本激励计划作出批复后,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九)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三)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五)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七)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八)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6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当期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
×(1+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P=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本激励计划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限制性股票未被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621.70万股限制性股票,假设2025年3月授予,授予日公司股价为22.70元/股(2024年12月31日收盘价),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总摊销费用为5,595.30万元(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该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份额(万股) | 总费用(万元) | 2025年(万元) | 2026年(万元) | 2027年(万元) | 2028年(万元) | 2029年(万元) |
621.70 | 5,595.30 | 1,510.73 | 2,014.31 | 1,321.89 | 629.47 | 118.90 |
注:
(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四、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激励计划终止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因未满足业绩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2、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二章本激励计划的变更、撤销、终止和重新申报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除外)。
(三)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撤销、终止和重新申报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撤销程序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撤销本激励计划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本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说明终止理由、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并公告。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2、律师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的重新申报程序公司出现下列情况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1、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新计划、变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重要事项的。
2、公司需要调整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范围、权益授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照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有权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认购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并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锁定其股份。
(四)激励对象保证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筹合法资金。
(五)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六)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当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时,董事会可以根据届时资产重组的实际情况提交终止股权激励的临时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后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股东大会可以特别决议批准终止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终止后,公司不得根据本激励计划向任何激励对象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激励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1、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
3、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二)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激励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所有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1、最近三年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
5、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激励对象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辞职等情形;
8、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如激励对象公司业绩或个人绩效未达目标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形;
9、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条件的,可解除限售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激励对象退休时,对所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安排,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将由董事会按照新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激励对象因组织任命、职务变动成为监事或其他根据相关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
(五)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
×(1+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票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份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缩股P=P
÷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三)配股P=P
×(P
+P
×n)÷[P
×(1+n)]其中:P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四)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董事会应及时公告。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在过户完成后,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十六章监督管理、信息披露和报告
一、监督管理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予以公告。
(二)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控股股东有权督促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信息披露和报告
(一)公司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公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
(二)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三)董事会在授予权益登记完成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再次披露本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实施本激励计划计提的费用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五)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的,公司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等方面的意见。
(六)公司承诺将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和业绩考核情况。
第十七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或调整。本激励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须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三、本激励计划最终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