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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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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50证券简称:江中药业公告编号:2025-025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

及其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并于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披露。

为了更好地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经综合评估、慎重考虑,并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调整本激励计划中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及其分配等内容并修订相关文件。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修订说明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2025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15.4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以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当年归母净利润绝对值不低于上年度;3、2025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3.91%;4、2025年完成集团公司下发的产业链相关任务。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1、2026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15.4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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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当年归母净利润绝对值不低于上年度;3、2026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3.92%;4、2026年完成集团公司下发的产业链相关任务。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1、2027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15.4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以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当年归母净利润绝对值不低于上年度;3、2027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3.93%;4、2027年完成集团公司下发的产业链相关任务。

注:

(1)归母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投入资本回报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期初全部投入资本+期末全部投入资本);其中,全部投入资本=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负债合计-无息流动负债-无息长期负债。计算上述两项指标均不含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

(2)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投入总额÷营业收入。

(3)在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投入资本回报率指标异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指标变动影响。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针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业绩的行为(如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实施的相应战略举措),造成相关业绩指标不可比情况,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进行还原或调整,并且报上级备案。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2025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15.4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以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当年归母净利润绝对值不低于上年度;3、2025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3.91%;4、2025年完成集团公司下发的产业链相关任务。
第二个1、2026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15.4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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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以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当年归母净利润绝对值不低于上年度;3、2026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3.92%;4、2026年完成集团公司下发的产业链相关任务。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1、2027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15.4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以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当年归母净利润绝对值不低于上年度;3、2027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3.93%;4、2027年完成集团公司下发的产业链相关任务。

注:

(1)归母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投入资本回报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期初全部投入资本+期末全部投入资本);其中,全部投入资本=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负债合计-无息流动负债-无息长期负债。

(2)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投入总额÷营业收入。

(3)在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投入资本回报率指标异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指标变动影响。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针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业绩的行为(如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实施的相应战略举措),造成相关业绩指标不可比情况,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进行还原或调整,并且报上级备案。

删除“计算上述两项指标均不含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修订说明

修订前: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1、2023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15.4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以2022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应不低于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3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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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归母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投入资本回报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期初全部投入资本+期末全部投入资本);其中,全部投入资本=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负债合计-无息流动负债-无息长期负债。计算上述两项指标均不含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

(2)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投入总额÷营业收入。

修订后: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1、2023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15.4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以2022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应不低于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3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3.90%;

注:

(1)归母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投入资本回报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期初全部投入资本+期末全部投入资本);其中,全部投入资本=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负债合计-无息流动负债-无息长期负债。

(2)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投入总额÷营业收入。

删除“计算上述两项指标均不含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

三、关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处理说明

修订前:

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修订后: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四、关于“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修订说明

修订前:

(三)激励对象因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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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原定解除限售的时间和条件不变,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考核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退休时,对所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安排,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将由董事会按照新的相关规定执行。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可按照返聘岗位解除限售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死亡的,根据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

修订后:

(三)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条件的,可解除限售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激励对象退休时,对所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安排,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将由董事会按照新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的修订说明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70人,包括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科研骨干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68人,包括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科研骨干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关于“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的修订说明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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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获授总额占授予总量的比例占股本总额的比例
刘为权董事长11.901.73%0.02%
徐永前董事10.101.47%0.02%
刘立新董事8.001.16%0.01%
胡凤祥董事8.001.16%0.01%
肖文斌总经理7.501.09%0.01%
李小俊财务总监5.000.73%0.01%
田永静董事会秘书5.000.73%0.01%
中层管理人员(不超过40人)179.1024.284%0.265%
科研骨干人员(不超过87人)275.1040.294%0.440%
业务骨干人员(不超过36人)112.0018.918%0.207%
首次授予(不超过170人)621.7090.40%0.99%
预留部分66.009.60%0.10%
合计687.70100.00%1.09%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获授总额占授予总量的比例占股本总额的比例
刘为权董事长11.901.73%0.02%
徐永前董事10.101.47%0.02%
刘立新董事8.001.16%0.01%
肖文斌总经理7.501.09%0.01%
田永静董事会秘书5.000.73%0.01%
周违莉财务总监4.000.58%0.01%
中层管理人员(不超过36人)163.3023.75%0.26%
科研骨干人员(不超过85人)278.3040.47%0.44%
业务骨干人员(不超过41人)133.6019.43%0.21%
首次授予(不超过168人)621.7090.40%0.99%
预留部分66.009.60%0.10%
合计687.70100.00%1.09%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第二期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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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中的相关内容已按照上述修订内容同步做出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摘要的公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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