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
专项报告 | ||||
202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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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Gongzheng Tiany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SG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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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苏公W[2025]E1249号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威尔”)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迪威尔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迪威尔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董事会的责任
迪威尔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南的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迪威尔董事会编制的上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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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迪威尔董事会编制的2024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南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迪威尔募集资金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