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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千鑫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佳士科技

股票代码:

300193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千鑫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91187387D法定代表人:余旭波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东南荣超经贸中心4408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5年4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1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附表 ...... 13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释义:
公司、上市公司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千鑫恒深圳市千鑫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权益变动期间持股比例由8.85%减少至4.50%
权益变动期间2017年1月19日至2025年4月22日
本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4月25日签署的《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民币元

特别说明:(1)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汇总数据存在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2)本报告书计算相关股份数量、比例时,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市千鑫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东南荣超经贸中心4408
法定代表人余旭波
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87387D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信息咨询(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人才中介及其它限制项目)。
经营期限2009-07-10 至 2029-07-10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官羽东:持股比例99%;严俊:持股比例1%。
通讯方式0755-8277960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国籍住所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在公司任职情况
余旭波44528119850******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间接或直接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资金需求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由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法院裁定被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 12个月内增持或者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如有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2017年1月1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44,9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21,409,0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1、2017年5月26日至2024年7月16日期间,因股权激励行权、股份回购、回购专用账户部分股份非交易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等事项,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合计被动增加0.73%。

2、2018年12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0,138,026股,导致其持股比例增加2.00%。

3、2020年1月16日和2020年1月1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5,000,000股,导致其持股比例减少1.05%。

4、2022年8月30日至2023年4月10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执行法院裁定,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8,760,000股,导致其持股比例被动减少1.85%。

5、2023年9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9,500,000股,导致其持股比例减少2.00%。

6、2024年1月10日和2024年1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7,161,900股,导致其持股比例减少1.51%。

7、2025年4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执行法院裁定,通过司法拍卖非交易过户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3,257,120股,导致其持股比例减少0.68%。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21,409,006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4.50%。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21,402,906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99.97%,占公司总股本的4.49%;累计被冻结21,409,006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4.50%。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告知函》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栋1606-1610电话:0755-21674251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千鑫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余旭波

2025年4月2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深圳市坪山新区青兰一路3号
股票简称佳士科技股票代码30019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千鑫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东南荣超经贸中心4408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大宗交易、股本变动导致持股比例发生变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44,950,000股 持股比例:8.8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变动数量:23,540,994股 变动比例:4.35% 变动后持股数量:21,409,006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4.5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17年1月19日至2025年4月22日 方式: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执行法院裁定、股本变动导致持股比例发生变动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制定在未来 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是 □ 否 □ 不适用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是 □ 否 □ 不适用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千鑫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

余旭波

2025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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