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博高新”或“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于2025年4月15日-4月17日对翰博高新2024年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翰博高新 | |||
保荐代表人姓名:伊术通 | 联系电话:010-56839579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蒋益飞 | 联系电话:010-56839579 | |||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蒋益飞 | ||||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
现场检查时间:2025年4月15日-4月17日 | ||||
一、现场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意见 | |||
(一)公司治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现场检查手段:(1)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2)查看上市公司三会文件和公司治理制度;(3)查阅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4)现场查看公司主要办公场所 | ||||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 |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 |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 √ | |||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 |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 √ | |||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注1) |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 |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 |
(二)内部控制
(二)内部控制 | |||
现场检查手段:(1)查阅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及报告;(2)查阅审计委员会资料;(3)查阅公司内部审计报告、投资决策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等 | |||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 √ |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 √ |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 √ |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 √ | ||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 √ |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 √ | ||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 √ | ||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 √ | ||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 √ |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 | ||
(三)信息披露 | |||
现场检查手段:(1)查阅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文件;(2)查阅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材料等 | |||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 |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 |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 |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 |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 | ||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 |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
现场检查手段:(1)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2)查看上市公司的主要管理场所;(3)查阅公司定期报告、转板上市报告书 | |||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 √ |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 | √ |
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 |||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 |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 |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 √ |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 | ||
(五)募集资金使用 | |||
现场检查手段:(1)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的三会文件;(2)查阅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3)查阅公司招股说明书,访谈公司管理层,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 |||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 |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 |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 √ |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 √ |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高风险投资 | √ | ||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 | ||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 | ||
(六)业绩情况 |
现场检查手段:(1)查阅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了解业绩波动情况;(2)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见二、 现场检查 发现的问 题及说明) |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 |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 |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
现场检查手段:(1)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转板上市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2)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
(八)其他重要事项 | |||
现场检查手段:(1)查阅公司章程、相关决议及信息披露文件;(2)查阅公司重大合同等资料;(3)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 |||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 |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 |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 |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 |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 |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 √ | ||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 |||
1.业绩情况 上市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亏损14,000万元-20,0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亏损17,000万元-24,000万元。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去年由盈转亏,主要原因系由于公司新建产能投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转固导致制造费用增加,新建产能项目仍处于产能爬坡阶段,存在订单转量产的时间周期性,其分摊固定成本、前期人工成本较高,导致公司由盈转亏。提请公司积极做好经营管理应对和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合理有效措施提升业绩水平,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注1:(1)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年1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聘任卢太平为公司独立董事,郑丹由于个人精力分配原因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2)公司于2024年1月21日收到董事施伟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施伟先生因个人身体原因和家庭需要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及子公司任何职务;(3)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4年5月24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公司董事张彧的相关议案;(4)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19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聘任顾晓光为公司独立董事,刘瑞琳由于个人原因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上述人员离任均系个人原因,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应规定完成审议程序,并重新聘任了相关人员,故不属于重大变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伊术通 蒋益飞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