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并行使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和职责,对公司的规范经营、财务状况、关联交易等情况实施了有效监督,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列席或参加了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会,并召开了6次监事会会议,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 | 召开日期 | 会议决议 |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 2024年4月22日 |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敞口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使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 2024年8月23日 |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 2024年9月30日 |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 2024年10月14日 |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境外发行GDR并在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境外发行GDR并在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境外发行GDR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发行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境外发行GDR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的发行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境外发行GDR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境外发行GDR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的议案》、《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 2024年10月31日 |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 2024年12月3日 |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境外发行GDR并在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境外发行 GDR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的发行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境外发行GDR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境外发行GDR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境外发行GDR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批准报出公司2024年1-9月财务报表的议案》 |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度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认真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通过调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列席董事会会议、参加股东会等形式,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认为: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决策程序合法,按照股东会的决议要求,认真执行了各项决议。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管
理层依法经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时恪尽职守,以维护公司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或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相关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和经营成果等进行了认真细致、有效地监督、检查和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后,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报告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公司关联交易的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
监事会认为: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属合理、必要,交易定价合理有据、客观公允,未发现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关联交易事项均已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
4、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查。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除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公司家庭光伏、工商业分布式业务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担保事项。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法定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资产置换等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无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5、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严格规范内幕信息传递流程,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严格遵守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行为。
6、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7、对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
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8、信息披露工作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形,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的权利,能够有效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