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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行为, 加强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提高公司质量,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

会秘书开展具体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

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将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 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 避免对投资者

产生误导。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已公开披露的重要公告、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重要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误导投资者, 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

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 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业绩说明会。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 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 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 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 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

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 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 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 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已披露的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

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时, 若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

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拒绝回答, 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公司出资委托分

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

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 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 走访机构投资者, 发放征求意见函, 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

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 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 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 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

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 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 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

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接受调研后, 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公司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 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

统性培训,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批准后生效并开始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告, 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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