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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

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为实现下

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

(五) 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负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经营

管理事项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

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其内部审计活动,促进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九条 公司设审计督察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督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督察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督察部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

工作,公司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三人。

审计督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审计督察部设负责人一名,专职负责审计督察部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

事会任免。

公司审计督察部负责人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

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

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

展审计活动,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构指导;公司下属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主要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主要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 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八条 为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赋予内部审计机

构以下职权:

(一)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

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2. 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等;

3. 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

4. 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5. 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 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记录及公告

等);

8. 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9. 其他相关资料。

(二) 有权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

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的发送对象,

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 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 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报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

(六) 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

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 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 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组,了解被审计对象情况,

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并于审计实施三日前以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通知的要求准备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方案:根据被审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实施:在审计实施阶段,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通过查阅有

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小组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

报告,审计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

结论和决定,送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重大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抄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执行审计决定:有关部门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

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

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

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五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

务环节,包括: 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

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

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四十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

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三)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奖惩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内部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 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内部处分、经济处罚: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 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开始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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