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 1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4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 5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8
第六章 股东会记录 ...... 13
第七章 其 他 ......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
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时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在发出股东会通知至股东会结束当日期间,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提案接受人, 代董事会接受提案。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与会股东登记手续。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公司采用的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
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出示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的, 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 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 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
行。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 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股东发言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 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 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 即席或者到指定发言席
发言;
(二) 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 先举手者先发言, 不能确定先后时, 由大
会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 股东违反前项规定发言, 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者制止;
(四)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 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规定的发言期
间内, 其他人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 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休会
时, 应当明确告知复会的时间。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 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
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 由董事会负责执行, 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裁组织有
关人员具体落实。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
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需向股东会报告的, 先由总裁向董事会报告, 再由董事
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股东会记录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其 他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开始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 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