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1月9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根据解释17号第一条“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规定,公司根据负债项目进行划分,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
仍按照财务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第一条“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规定,本公司根据负债项目进行划分,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会计政策,该政策执行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保证类质保费用重分类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原列报项目 | 原列报金额 | 调整后列报项目 | 调整后列报金额 |
2024年度: | |||
销售费用 | 35,877,947.28 | 营业成本 | 35,877,947.28 |
2023年度: | |||
销售费用 | 28,793,043.57 | 营业成本 | 28,793,043.57 |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的需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意见
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进行的相应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监事会意见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