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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烁股份:2024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贺宇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作为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任职期间内我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勤勉、忠实、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详细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认真负责地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家作用和监督职能,切实地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规范、稳定、健康地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将本人在2024年任职期间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贺宇,男,1971年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年思想教育专业学士,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专业行政法学硕士。1994年8月-1996年8月,工作于沈阳化工学院,任教师;1996年9月至1999年7月,北京大学读书;1998年8月-1999年12月,工作于中信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00年1月-2005年6月,工作于北京市硕丰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05年6月-2007年8月,工作于北京市理和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律师;2007年8月-2012年10月,工作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律师;2012年11月至今,工作于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已更名为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律师,并于2021年1月被派北京安杰世泽(海口)律师事务所执业;2020年5月至今,担任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担任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中担任委员。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我

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我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会议和1次股东大会。我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上会材料进行认真审阅讨论,并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对相关议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报告期内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出席次数
贺宇770001

2024年任职期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充分和公司及相关人员沟通,细致研读会议资料,利用自身专业知识,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并做出决议,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利,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报告期内,我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表示同意,无提出异议的事项,各次董事会会议均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的委员,报告期任职期间内,我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积极出席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

专门委员会名称报告期任职期间内召开会议次数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1
审计委员会33
提名委员会11
战略委员会00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2024年任职期间,我利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时间积极参会,作为新一届的独立董事,我积极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沟通交流,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定期报告、股权激励、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我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主动与我沟通,能对我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我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2024年12月27日,公司以线上会议形式召开2024年报审计计划沟通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合伙人、签字会计师及项目经理举行年审前沟通会议。会上,双方围绕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人员分工、重点关注事项,以及拟在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展开深入交流,为年报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明确方向。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2024年任职期间,我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沟通,听取各方声音和意见,积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2024年任职期间,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及我任职期间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及我任职期间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

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及我任职期间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我任职期间,本人密切监督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本人认为,报告信息真实、全面且精确,并且严格遵循了中国的会计准则。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未发现任何重大违法行为或违规情况。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在我任职期间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及我任职期间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七)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我任职期间内,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在我任职期间内,公司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和公司内部绩效管理等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和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等指标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考核、发放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激励计划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唐文红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十)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依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事项予以审议。经审慎研判,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变更及延期,此举措与公司既定的发展规划和研发战略计划相契合。通过这一调整,公司能够更为高效地运用募集资金,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同时,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并未出现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充分保障了股东利益,不存在任何损害股东权益之状况。

(十一)股份回购

报告期内,公司基于对自身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内在价值的充分肯定,为构建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股东、公司与员工利益的深度融合,共同助力公司稳健发展与持续增长,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经本人核查,该股份回购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此次回购股份将专项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这一举措能够极大地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力推动公司朝着稳健、健康的方向发展。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4年任职期间内,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我密切关注公司在法律合规方面的实践,确保公司的各项决策和业务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与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5年,本人将依法依规履行独董职责,依托专业知识持续赋能公司治理内核建设。在决策层面恪守独立性原则,保障董事会多元制衡机制有效运行;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督促公司持续推动内控合规体系迭代升级;在中小股东权益维护方面,通过专业意见输出实现公司战略合规与股东价值共赢。

特此报告。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贺宇2025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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