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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力集团:现金资产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资产管理制度(2025年4月制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资产管理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现金资产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现金资产管理”是指公司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以闲置自有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确保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基础上进行资金运作及管理,以实现资金增值保值的行为。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子公司进行现金资产管理须报经公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

第二章交易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业务,需遵守如下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必要条件。

(二)进行现金资产管理应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相关业务。

(三)应当在财务总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现金资产管理业务额度内进行。现金资产管理在审批额度内可循环使用,但现金资产管理未

到期余额不得超过经财务总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

(四)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五)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标的原则为中短期、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低风险的现金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及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其他理财产品。

(六)公司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业务,应与公司资金规模、资金使用计划、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七)公司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方,并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或电子合同。

第三章现金资产管理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发生现金资产管理业务,应根据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下,拟定现金资产管理资金的规模、期限和授权事项。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现金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现金资产管理业务审批。

第七条公司发生现金资产管理的,以投资额度为标准分别提交下列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后实施:

(一)公司现金资产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5%,授权财务总监决策实施。

(二)公司现金资产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5%以上、低于10%,或者投资额度低于1000万元的,应当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现金资产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现金资产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现金资产管理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现金资产管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现金资产管理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现金资产管理额度。

第四章现金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现金资产管理具体执行程序如下:

(一)经财务总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现金资产管理业务,根据公司现金资产管理业务金额、类型,由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

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现金资产管理的资金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现金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财务部提出具体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交易对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最低风险等级产品除外)等内容。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与相关银行或非银金融机构签署书面或电子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件,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二)财务部及时跟进现金资产管理产品情况,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现金资产管理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现金资产管理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购买前论证。对现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除最低风险等级现金资产管理产品和银行结构性存款外,对交易对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机构作为交易方,协助公司或子公司经营管理层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现金资产管理业务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并定期回访。

(三)负责提出现金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并办理报批手续。对于银行发行的被银行评定风险等级为较低风险等级或中等风险的现金资产管理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以及非银金融机构发行的现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方案中应包括:投资目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或额度、投资品种、投资期限、预期收益、交易对方资信、具体运作现金资产管理业务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等内容。

(四)负责实施经批准的现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依据购买现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协议办理资金支付请款手续。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及时与银行及相关机构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在购买后及时向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报告。现金资产管理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五)负责投资期间现金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包括跟踪现金资产管理业务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审议机构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六)登记现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台账,负责及时将现金资产管理协议、交易对方营业执照(商业银行除外)、金融许可证(商业银行除外)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七)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现金资产管理产品按投资类别、投资金额进行统计,定期将现金资产管理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务部经理及财务总监。

第五章现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第十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现金管理所涉及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有现金资产管理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现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负责所购买现金资产管理产品的日常管理与控制、到期的收回;台账的登记;合同的管理;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的价值进行评估,如出现投资减值应及时通知财务核算人员以便其根据会计准则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业务经办人员和财务核算人员应保证职责分离。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现金资产管理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现金资产管理事务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专户管理。现金资产管理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现金资产管理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现金资产管理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现金资产管理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现金资产管理业务报告机制。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财务负责人报告本月现金资产管理业务情况。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业务的专项审计。

第六章现金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第十五条公司从事现金资产管理资产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提交财务负责人进行风险审核。

第十七条公司现金资产管理业务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其他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与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不一致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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