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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军工: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郭志远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长城军工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郭志远)

2024年,本人作为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军工”或“公司”)独立董事,自履职以来,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相关要求,在2024年度的上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监督等工作中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郭志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经天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远京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副会长、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计算机学会计算法学研究会执委、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二、关于任职独立性的声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在公司控股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没有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我的履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临时股东大会2次。会议期间,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4次董事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赋予的职权,勤勉履职,做到了会前认真审阅文件资料、主动获取相关信息,详细了解议案背景情况;会上充分讨论,客观、公正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和审阅意见,对公司完善公司治理、财务审计等方面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建议;会后监督执行,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审议事项进展情况,确保会议决策事项有效落实,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合规运作贡献力量。报告期内,本人对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投过反对票或弃权票。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召开了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了《关于选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议案》《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本人对所议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投过反对票或弃权票。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参加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等8项议案,对公司半年报和季报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核;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公司财务总监的选聘进行资格审查;与公司证券部、财务部、审计风控与法律部等部门进行交流与沟通;与外部律师、审计师进行定期交流。本人对所议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投过反对票或弃权票。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公司4次董事会、6次各专门委员会会议,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有效行使了独立董事职权。

(五)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2024年8月14日,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关于对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公司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两项议案进行审议。2024年12月11日,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两项议案进行审议,本人对所议议案投赞成票,未投过反对票或弃权票。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及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调研、会议及通讯等方式,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与公司审计部门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多轮次沟通,审议了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计划和定期财报等。我们要求内外部审计部门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定夯实工作基础,强化结果运用,加固加长审计监督链条,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以高质量审计护航企业安全、平稳发展。

(七)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本人积极参加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活动,通过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网络或面对面的交流,就投资者关切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特别对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变更审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事项进行逐一说明,保障投资者利益。

(八)对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4年,本人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研,具体了解公司治理、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合规管理等情况,累计现场工作日为16天。同时我们还通过电话和网络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沟通,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九)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4年,本人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保持着定期沟通机制,本人能够及时准确了解公司经营动态。

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专委会会议之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都能及时准确地通知、传递会议材料,提供会议保障,为本人履职提供便利条件,使我能更为有效履职尽责。

四、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基于双方业务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开展的正常、合法的交易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实际,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定价原则;其能够充分利用关联方的资源和优势,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竞争力,能为公司业务收入及利润增长作出相应的贡献,实现双方合作共赢;关联交易决策、执行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构成利益输送或利益侵占,公司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年

日,公司发布《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因公司控制权变更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过有效期,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市场价值表现、融资时机等多方因素,为全面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经与各相关方充分沟通和审慎分析论证,长城军工决定不再推进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终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被收购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自本人2024年

月履职后的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审议,核查了有关底稿。

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项的内部控制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

(五)聘用及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要求,在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变更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人认为:选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是在充分考察该事务所具备的从业资质、相关工作能力和公司实际工作需要等前提下作出的,选聘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有关决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公司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形。

(七)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资料,认为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未满的情形。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作为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考核发放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2024年,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上的经验和专长,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诚信忠实、勤勉尽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出意见和建议。

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和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的要求,重点对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重点关注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的决策、执行以及披露情况,对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同时,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出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签名:郭志远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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