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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集团: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金立志)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作为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人于2024年4月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选任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和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

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金立志先生:1955年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律师。曾任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政府公职人员,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支部书记。现任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主任、支部书记,2024年4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本人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具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本人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和1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出席并认真审阅了上述各项会议的会议资料,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对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报告期内本人以审慎的态度发表独立意见。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如下所示: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参加董事会(次)亲自出席(次)委托出席(次)缺席(次)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应参加股东大会(次)实际参加股东大会(次)
金立志660011

注:亲自出席包含现场出席及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了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讨论和审议了会议议题,履行了委员职责,提升了董事会决策效率。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如下所示:

姓名参加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情况参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情况
应参加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次)亲自出席(次)委托出席(次)缺席(次)应参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次)亲自出席(次)委托出席(次)缺席(次)
金立志11004400

注:亲自出席包含现场出席及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对涉及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有效的审查和监

督,并于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经验及特长,依法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了专业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就内部、外部审计计划、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在2025年1月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会议上,本人与年审会计师、公司内审机构就内外审工作以及内控工作做了充分沟通与交流,对内部、外部审计机构以及内控工作表示认可。

(五)公司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对高新区工厂进行了现场考察,工厂负责人就设备安装进度、生产等情况进行了介绍。本人了解到新工厂进度稳步运行,总体符合预期。同时,2024年度,本人积极参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培训会议,学习掌握最新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积极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使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将相关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及时向独立董事汇报,在每次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均能及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并对独立董事的疑问及时解答,为独立董事正常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在日常工作中,本人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多种方式与公司相关人员保持联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均积极配合。

(六)年报期间所做的工作

在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本人听取了管理层对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汇报、与年审会计师就年报审计计划及安排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在年审会计师结束现场

工作并初步确定结论前再次进行了沟通,询问年审会计师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能如期完成工作。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工作,确保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如期披露。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本人严格遵守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关联交易是否必要、是否客观、是否对公司有利、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据相关程序进行审核。本人认为,202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公允且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就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人重点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审核,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不存在差异,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股权激励情况

1、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公司为其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报告期内,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名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原因已身故、1名激励对象担任监事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以及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为80%,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回购注销,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换届选举,对于重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对被提名人的情况进行逐一审核后,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有关任职规定,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2024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符合相关规定,本人对年报中披露的薪酬情况无异议。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保持了公司财务审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内控审计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认真实施公司的审计计划,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所需要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从业经验,能够胜任对公司的审计工作。本人认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的监管规定,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酬金合理。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利润分配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条款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并兼顾了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利润分配议案。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报告期内,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梳理了以往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其他公司股东曾作出的承诺,不存在超过承诺履行期限但未履行承诺的情况,本人未发现或获悉相关承诺人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须予以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2024年度,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进行了监督。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严格执行,对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情况,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整

改并推进相关工作。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召开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按时出席会议,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科学、合理地作出相应的决策,为公司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根据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开展各项工作,运用专业知识及经验,为董事会作出科学决策提供了必要的协助,为经营层实现高效管理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法律专业独立董事,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定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诚信;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能够做到以独立客观的立场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实质性的协助支持。

2025年,我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金立志

2025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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