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董事会已收到闫国庆先生、陈翔宇女士、蒋奋先生三位独立董事分别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的三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核查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并非“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浙江三江购物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菜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三江购物有限公司、宁波方桥三江物流有限公司、宁波京桥恒业工贸有限公司、宁波三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浙海华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安鲜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安鲜网络供应链有限公司、安鲜生活(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三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奉化三江购物俱乐部有限公司、宁波士倍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浙海华地商贸有限公司(孙公司)、杭州乐特贸易有限公司(孙公司)、宁波安鲜生活商贸有限公司(孙公司)、宁波市海曙区安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孙公司)。经核查,三位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也未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
二、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列示及公司核实确认,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三、公司独立董事并非“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列示及公司核实确认,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任职。
四、公司独立董事并非“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查验,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五、公司独立董事并非“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经确认,公司独立董事未在上述业务往来相关单位任职情况。
六、公司独立董事并非“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经确认,公司独立董事未在上述机构任职。
七、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未有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未符合独立性情形,也无其他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综上评估,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均符合独立性的任职要求。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