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舆情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有效应对舆情风险,维护公司公众形象、商业信誉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媒体、自媒体等对公司的不实或负面报道、评论、留言等信息;
(二)社会上已存在或可能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舆情分类: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已或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股价显著波动;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外的其他舆情,传播范围较小,对公司影响有限。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响应、协同应对”的舆情管理机制,成立舆情应对工作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决定启动或终止舆情应对工作;
(二)评估舆情影响并制定处置方案;
(三)协调对外宣传及信息披露工作;
(四)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舆情并沟通处理进展;
(五)督导舆情处置的复盘与制度优化。
第七条 公司证券室为舆情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职责包括:
(一)通过专业工具或第三方机构,全天候监测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社交媒体等平台
舆情;
(二)分析舆情风险等级,形成定期报告并上报工作小组;
(三)协调各部门落实工作小组决策,跟踪处置进展。
第八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职责:
(一)配合采集、上报日常经营中发现的舆情;
(二)执行工作小组部署的应对措施;
(三)确保信息上报及时、客观、真实,严禁迟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监测与报告流程
第九条 监测机制:
(一)采用智能化舆情监测系统,覆盖新闻门户、社交平台、股吧论坛等渠道;
(二)重点关注公司名称、产品、高管及行业动态相关关键词。
第十条 报告流程:
(一)知悉舆情后,责任部门须第一时间向证券室报告;
(二)证券室初步研判后,一般舆情报董事会秘书,重大舆情立即上报工作小组;
(三)工作小组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舆情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处置原则:
(一)快速反应,查明真相,控制传播;
(二)统一口径,避免信息真空或矛盾;
(三)主动沟通,减少误读,维护投资者信任;
(四)依法维权,追究不实信息责任。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处置:
(一)由董事会秘书协调相关部门低调处理,原则上不公开回应;
(二)通过内部沟通消除误解,避免信息外泄。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处置: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避免虚假不实或片面夸大的报道,积极回应外界针对公司的误解误传,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损害公司品牌形象;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故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或敏感信息的媒体,相关信息尚未广泛传播的,应及时联系相关人员或部门进行删除处理,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针对恶意造谣、传播公司不实信息的,公司将查清事实真相,及时澄清,维护公司市值;
(七)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进行全面复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积极整改,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日常舆情引导:
通过官方媒体、合作媒体、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等渠道,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宣传公司正面信息,塑造良好品牌形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一)未及时上报或隐瞒舆情信息;
(二)擅自对外披露未公开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散布谣言。
第十六条 责任处理:
(一)情节轻微:通报批评、扣减绩效;
(二)情节严重:降职、解除劳动合同;
(三)涉嫌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外部追责:
对编造、传播不实信息的媒体或个人,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