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07证券简称:康众医疗公告编号:2025-013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文件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发挥激励作用,达到激励目的,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同意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做出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原上述文件将作废失效。有关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王强依法作为征集人采取无偿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二)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5月5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四)2024年5月6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五)2024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4年5月1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2024年5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5年4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修订情况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相关内容做出修订如下: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 考核目标A1 | 考核目标A2 | 考核目标A3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41亿元 |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27亿元 |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13亿元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4年-2025年两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7.66亿元 | 2024年-2025年两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7.19亿元 | 2024年-2025年两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6.74亿元 |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 | 考核完成情况 |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 |
营业收入(A) | A≥A1 | 100% |
A2≤A<A1 | 90% | |
A3≤A<A2 | 80% | |
A<A3 | 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依据,如公司发生资产收购行为的,扣除购入资产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2、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 考核目标A1(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100%) | 考核目标A2(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90%) | 考核目标A3(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80%)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41亿元 |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27亿元 |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13亿元 |
第二个归属期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00%2、以2024年工业/安检业务收入为基数,2025年工业/安检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00%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00%2、以2024年工业/安检业务收入为基数,2025年工业/安检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00%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0%2、以2024年工业/安检业务收入为基数,2025年工业/安检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如公司发生资产收购行为
的,扣除购入资产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2、上述“工业/安检业务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3、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归属期内,公司未达到考核目标A3所对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财务指标,能够直观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具体考核的设定已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及市场竞争情况、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各归属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相应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营业收入及工业/安检业务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能够真实、直观地反映公司的市场开拓能力、行业竞争力以及业务拓展趋势。具体考核的设定已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及市场竞争情况、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各归属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相应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
能够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公司已根据以上修订内容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除以上修订内容之外,本激励计划其他相关内容未做修订。本次修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本次修订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修订事项有利于确保本激励计划的可实现性,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发挥激励作用,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本次修订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为提高本激励计划所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可实现性,发挥激励作用,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做出修订。本次修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做出修订,为保持内容一致性,使得股权激励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做出修订。本次修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修订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修订后的《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有关内容修订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