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公司章程》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与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紧密挂钩,达到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效果。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四、考核机构
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公司董事会负责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 考核目标A1(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100%) | 考核目标A2(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90%) | 考核目标A3(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80%)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41亿元 |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27亿元 |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13亿元 |
第二个归属期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00%2、以2024年工业/安检业务收入为基数,2025年工业/安检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00%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00%2、以2024年工业/安检业务收入为基数,2025年工业/安检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00%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0%2、以2024年工业/安检业务收入为基数,2025年工业/安检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如公司发生资产收购行为的,扣除购入资产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2、上述“工业/安检业务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3、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归属期内,公司未达到考核目标A3所对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制度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各归属期内,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确定激励对象当期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考核等级 | 合格 | 不合格 |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 100% | 0% |
各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考核结果管理
激励对象有权了解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考
核评价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自收到激励对象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复核工作,确定激励对象最终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各归属期内,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相应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作废失效事项。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适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三)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本激励计划正式实施后生效。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