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财会〔2024〕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对“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会计政策内容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对“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会计政策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本公司自2024年度起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3年度 | |
合并 | 母公司 | ||
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 | 营业成本 | 1,746,625.97 | 1,404,179.84 |
销售费用 | -1,746,625.97 | -1,404,179.84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