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解释做出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
〕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内容,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审议程序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根据《准则解释第
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