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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沃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B7栋401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栋20层法定代表人 江禹联系人 夏俊峰、臧家新联系电话 021-3896659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发行人名称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300984.SZ注册资本 88,249,002元注册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凤山路19号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刘山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 杨伟实际控制人 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联系人 陈亦霏、徐益曼联系电话 0570-337610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年10月14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11月7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9日披露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12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及时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12月16日、2023年12月29日、2025年4月14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

项目 工作内容

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等情况。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12月16日、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2月12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3次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为302,849,245.29元,投资于“高速锻件智能制造项目”、“轴承套圈热处理生产线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25,799.27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882.69万元(含已结算利息),以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4,000.00万元。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机构于2022年11月14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强化日常经营所需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2年11月14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之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之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项目 工作内容

常进行。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之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2年11月14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6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金沃股份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截至2022年12月31日,金沃股份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金沃股份在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3年11月17日对发行人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2023年11月17日对发行人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

项目 工作内容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人对金沃股份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7、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8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金沃股份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金沃股份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金沃股份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8、保荐机构于2024年8月23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9、保荐机构于2024年11月28日对发行人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10、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11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金沃股份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4年12月31日,金沃股份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人对金沃股份在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11、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18日对发行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结项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结项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项目 工作内容

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结项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无异议。”

二、内部控制情况

1、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6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金沃股份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金沃股份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8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金沃股份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金沃股份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11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金沃股份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金沃股份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年度融资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

1、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6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融资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申请综合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申请综合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8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融资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申请综合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申请综合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11日对发行人2025年度融资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申请综合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经营实际需要,不

项目 工作内容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申请综合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四、其他

1、保荐机构于2024年12月24日对发行人提前赎回“金沃转债”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关于有条件赎回的约定。保荐人对金沃股份本次提前赎回“金沃转债”事项无异议。”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杨军民先生因工作变动调离华泰联合证券,不能继续担任持续督导期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委派臧家新先生接替杨军民先生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夏俊峰 臧家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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