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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电力:关于向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关

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贷款对象:公司向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京能集团”)申请委托贷款?委托贷款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具体委托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京能集团发生过二次与本次关联交易

类别相同的交易。经公司第七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及第八届五

次董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向京能集团申请116万元及

2,868万元委托贷款。上述交易均是为了满足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资金使用规定。

一、关联交易概述2021年,公司控股京隆发电申请取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3,000万元,用于“京隆发电大型火力空冷发电机组基于双背压和增汽机技术进行汽轮机乏汽余热深度应用示范工程”项目。

公司已将上述项目资本金共计3,000万元拨付到位。鉴于上述委贷已到期,公司拟继续向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能集团”)申请将3,000万元委贷延续三年。

根据财政部《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12〕23号)的要求,企业集团母公司将资本性财政性资金拨付所属全资或控股法人企业使用的,应当作为股权投资。母公司所属控股法人企业暂无增资扩股计划的,列作委托贷款,与母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

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时,依法将委托贷款转为母公司的股权投资。因2021年至今,公司一直未发生增资扩股事项,为满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规定,拟申请将京能集团向公司发放的3,000万元委托贷款到期后继续延续三年。待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事项时,再转为京能集团的股权投资。

京能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京能集团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属于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京能集团发生过二次与本次关联交易类别相同的交易。经公司第七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及第八届五次董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向京能集团申请116万元及2,868万元委托贷款。上述交易是为了满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规定,用于公司下属控股企业科技项目投入。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明星
注册资本2,208,172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甲天银大厦A西9层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08日
经营期限2054年12月07日
经营范围能源项目投资、开发及经营管理;能源供应、管理;能源项目信息咨询;房地产开发;投资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京能集团系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京能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公司本次向京能集团申请委托贷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关联方主要财务指标

京能集团2023年经审计期末资产总额46,335,344.70万元、净

资产16,809,472.33万元;营业收入9,207,597.41万元,净利润531,360.63万元。

京能集团2024年三季度未经审计期末资产总额48,084,895.04万元、净资产17,050,618.75万元;营业收入6,772,365.96万元,净利润434,266.41万元。

三、委托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向京能集团申请委托贷款,是为了满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规定,用于“京隆发电大型火力空冷发电机组基于双背压和增汽机技术进行汽轮机乏汽余热深度应用示范工程”项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况。

四、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2025年4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关联董事张凤阳、周建裕、孙永兴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2025年4月22日,召开独立董事2025年第三次专门会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3,000万元委托贷款的延续,是为了满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规定的要求,用于公司下属控股企业科技项目投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2025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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