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作为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然德”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4、法定代表人:刘成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高吉涛、李标
6、项目联系人:李标
7、联系电话:010-86451065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05050.SH
3、注册资本:492,829,181元
4、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3759号(宝山工业园区)
5、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西路888号(富桥路55号)
6、法定代表人:崔建华
7、实际控制人:崔建兵、崔建华
8、联系人:崔倩
9、联系电话:021-66898585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12月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1月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2年年报披露时间为2023年4月18日,2023年年报披露时间为2024年4月16日,2024年年报披露时间为2025年4月26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福然德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福然德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督导公司规范运作,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募投项目实施等事项,并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重大业务活动的合规性;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定期或不
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新能源汽车板生产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838.91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新能源汽车铝压铸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18.56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公司办理销户手续,注销相关募集资金账户,同时,公司与保荐机构、项目实施主体、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二)处理情况
保荐人充分核实了解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认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福然德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非公开发行股票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具体事项出具相关意见,积极配合保荐人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福然德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投项目、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福然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已注销。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福然德已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持续督导期内,福然德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