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号)同意,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75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9.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677.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679.23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海通”)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2月9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法定代表人 朱健保荐代表人 曾军、金雪儿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688665注册资本 10,010.00万元注册地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3号主要办公地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3号法定代表人 熊友辉实际控制人 熊友辉、董宇联系人 陈子晗联系电话 027-81628826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年1月28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2月9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
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
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主体变更及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2021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四方光电(武汉)仪器有限公司为“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和“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四方仪器提供不超过10,000.00万元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实施;同意为保障“新建年产300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100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募投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四方光电(嘉善)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
890.00万元,并提供总额不超过22,000.00万元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实施。公司独
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部分募集资金变更用途情况
2024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部分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新建年产300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100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募集资金投入总额调整为19,924.15万元及专户利息,剩余募集资金中的1,575.86万元变更用于新项目“气体传感器、控制器及部分核心部件扩产项目”,进一步扩大车载气体传感器、冷媒泄漏监测传感器、控制器等产品,以及部分核心部件的产能,3,5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总金额为5,075.86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11.11%。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前 | 变更后 |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总投资额
使用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
新建年产
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100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
25,000.00 25,000.00 25,000.00
19,924.15(及专户利息)气体传感器、控制器及部分核心部件扩产项目
1,575.86 1,575.86补充流动资金 3,500.00 3,500.00原项目延期及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原因如下:
1、已建设超声波燃气表产能可满足公司近期业务发展需求
原项目“新建年产300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100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
目”是公司基于首发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对行业发展情况的预测所制定的。截至2023年12月,原项目拟建设的综合办公楼、生产厂房及配套的厂区给排水、供配电、消防等公用配套设施已基本完工,已形成年产100万只超声波气体传感器及100万只超声波燃气表的生产能力。
近年来,国内市场对于超声波燃气表的认可度越来越高,但国内超声波燃气表的核心计量模块主要依靠进口,客户对国内厂商自主研发的超声波燃气表产品的技术和产品性能的验证周期较长。公司超声波燃气表业务发展速度快,但较原规划产能仍有差距,目前原项目实现的产能已满足公司近期业务发展需求。
原项目除少量厂房装修以及产线完善的资金支出外,短期内无继续投入资金的必要。后续公司将视市场发展情况,适时推进原项目的建设,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将用公司自有资金投入。
2、新项目的扩产需求紧迫
公司车载气体传感器、冷媒泄露监测传感器等产品业务发展迅速。2023年,公司收到国内外多家客户项目定点通知书,为客户供应车规级传感器产品和总成,预计车载传感器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提高。公司冷媒泄露监测传感器也已取得国际几家知名客户的项目定点,后续将批量交付。
为顺应市场需求和公司产品结构的变化趋势,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审慎考虑、评估后,公司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结合投资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拟将部分原项目募集资金用于“气体传感器、控制器及部分核心部件扩产项目”的投资,以满足车载气体传感器、冷媒泄露监测传感器、控制器等产品,以及气体传感器部分核心部件的产能扩充需求。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不构成关联交易。
3、业务发展迅速,流动资金需求增加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快速发展,公司在研发、管理、人员投入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日益增长,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满足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部分募集资金变更用途是公司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决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部分资金用途事项无异议。
(三)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024年8月,原保荐代表人周威先生工作变动的原因,无法继续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泰海通委派保荐代表人金雪儿女士接替周威先生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次保荐代表人更换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曾军先生、金雪儿女士,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结项,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号均已注销,无尚未完结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