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公司套期保值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期货品种,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第三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下属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在期货市场,不得从事以非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业务。
2.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原材料等。
3.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4.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5.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期货业务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由总经理或其指定负责人、期货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采购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其职责包括:
(一)承担公司期货业务日常管理职能;
(二)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管理和交易风险控制;
(三)组织落实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四)负责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及时提出套期保值业务和现货采购业务建议;
(五)向董事会汇报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六)根据期货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调整建议;
(七)负责公司期货业务合规方面的监督与检查;
(八)拟订、修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期货业务部门下设交易员、资金结算员、会计核算员、风险控制员等岗位。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1.交易员:负责公司内外部有关套期保值的信息收集、整理、套期保值的可行性调查研究;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与期货经纪公司或交易所的联系等;
2.资金结算员:负责完成交易资金的划拨、跟踪资金回笼情况、管理资金账户等;
3.会计核算员:负责相关账务处理、核算等财务结算工作;
4.风险控制员:负责监督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可直接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汇报风险控制工作;管理套期保值资料,包括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第七条期货业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八条公司证券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对外披露工作。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审核期货交易计划,监督、稽核计划实施情况,不定期对期货交易事宜进行检查,对期货业务管理进行合规检查,对相关协议、文件等进行检查,防范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而产生的风险。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董事会授权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和期货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二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情况。
第四章授权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四条公司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十五条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六条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期货业务部门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的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和保证金额度范围,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
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第十八条由期货业务部门填报交易保证金申请,总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对交易保证金申请进行核准,资金结算员进行资金调拨并备案。
第十九条期货交易员根据经批准后的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按方案的数量买入相应期货。
第六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实行套期保值交易日常报告制度
交易员每日向期货业务部门负责人、风险控制员报告当天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平仓头寸情况、最新市场信息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情况。下属子公司以各自公司为单位,由风险控制员负责统计上述信息,并上报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实行套期保值交易定期报告制度
期货业务部门负责人于每月终了十个工作日内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提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本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
第二十二条实行套期保值交易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业务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员;如果交易合约市值亏损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期货业务部门应立即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分析意见,由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做出决策。
2.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期货业务部门任何人员,如发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汇报。同时,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七章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风险控制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四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
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八章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第二十五条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二十六条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九章违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超越权限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违规行为人对交易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不同处罚,并通过法律途径向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违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低于”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