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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盛集团:舆情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者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处理应对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订并督促落实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部门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宣传部门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以及舆情领导小组相关决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

(二)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三)根据管理要求及时将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领导小组;

(四)具体落实舆情领导小组的相关决策部署。

第七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上证e互动、股吧及其他相关网络媒

体等各类信息载体。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各企业配合开展相关舆情信息采集、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舆情信息、舆情处理措施执行相关工作。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各企业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舆情信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快速反应原则: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订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原则: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保持一致性。同时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关于舆情的疑问、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各企业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当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

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同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领导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领导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等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澄清,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根据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企业的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

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企业的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相关媒体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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