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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周洪兵)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周洪兵)

本人作为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在2024年度的工作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周洪兵,男,1973年8月出生,法律硕士。曾先后于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现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3年1月30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8次、股东大会4次。本人应出席董事会8次,其中现场出席5次,通讯参加3次;应出席股东大会4次,现场出席4次,上述会议均亲自参加,没有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同时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本人未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出现投反对票、弃权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6次会议,本人应参加会议5次,均亲自出席。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先后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2023年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和2024年计划》、《会计师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后的2023年财务报表》、《2023年度决算报告》、《关于公司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履职情况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3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4年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表》、《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等多项议案。本人认真履行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与公司有关人员保持沟通,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积极引导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审查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2)战略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战略委员会共召开了1次会议,本人亲自出席。根据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基金的事宜进行了审议和讨论。

(3)提名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共召集召开5次会议,分别对增补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的工作表现及是否存在需要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拟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了审议和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提交董事会。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于2024年1月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明确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机制等事项。报告期内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自己专业知识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通过会谈、电话等形式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探讨和交流,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积极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本人通过现场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参加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实地调研,对公司进行考察,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关注企业外部环境及行业市场变化,获悉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2024年度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为16日。

(六)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权过程中,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通过现场、电话、微信等多种实时沟通方式,及时向本人传递相关会议文件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充分保证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使本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内部管理、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动态,确保本人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有效保障。

三、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预计与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关联方2024年产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522万元。

本人在事前阶段详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核查了关联方的财务状况,重点关注公司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了解交易价格的依据,判断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在审议阶段重点关注审议程序的合规性,特别是在表决环节,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董事是否按要求进行回避等。经审查,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因关联交易而导致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应报告期间的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均认真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对关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保证定期报告、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已11年,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及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同意聘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4年11月,由于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业务受到限制,为充分保障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4年11月27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改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针对上述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本人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认真审核了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件、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认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均具有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需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提名董事、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完成了第九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4年2月7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增补安明亮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024年2月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选举安明亮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同意聘任王栋彬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安明亮先生、薛琴女士、李维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周洪兵先生、解清杰先生、何娣女士、

张华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2024年10月28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由安明亮先生、薛琴女士、李维波先生、周洪兵先生、解清杰先生、何娣女士、张华女士7名董事组成。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选举安明亮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意聘任李维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贡震秋女士、王栋彬先生、马宁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王曼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吴国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本人重点关注上述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任职资格和相关提名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经审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上述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2024年度内,本人未发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四、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同时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保持良好有效的沟通,在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职权,尽职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义务,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促进提升公司董事会决策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周洪兵二○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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