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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其中“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的规定,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其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

提前执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规定,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必要性。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相关通知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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