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信安”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高骜旻、马睿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5年3月24日—3月27日,2025年4月7日—4月18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高骜旻、邱诗云、冀峪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三会文件;
3、查阅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
、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明细账、募集资金运用凭证等资料;
、查阅公司2024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6、核查公司2024年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7、抽查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重大商务合同等资料;
、访谈公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麒麟信安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本持续督导期间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等资料,并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三会议事规则,在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中明确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及职责;建立了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明确了内部审计、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予以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度已披露的公告、相关会议资料,抽查重要信息披露流程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查阅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方交易相关资料、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文件,并与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专户明细账、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凭证,查阅了公司与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资料。
经核查,2024年度公司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出授权期限的情况。公司已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对前述超期期间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进行了补充确认。公司现金管理产品符合相关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该事项未对公司日常经营开展及资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除上述情形外,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的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公司三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征信报告,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情况良好。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2024年
月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因公司营业收入调减未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导致2023年半年报存在错报事项,向公司出具《关于对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43号)。2024年10月9日,公司披露了《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2024年10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因前述事项对公司及财务总监采取口头警示。公司于2024年
月
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专项整改报告。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的整改情况查阅了相关整改文件、访谈了高级管理人员,并督促公司管理层进一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其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充分揭示当前及未来可预见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公司已对上述事项积极整改,并进一步完善和有效执行相关的内部控制。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保荐机构提请上市公司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提请公司保持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高度重视,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情况,结合实际情况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三)加强应收账款回收管理,采取有效的应收账款回收措施,降低应收账款比例较高的相关风险,并持续关注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是否充分,存货跌价计提是否充分,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四)提请上市公司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相关规则、审议程序、各年度现金管理期限及额度,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力度。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备查资料,协调相关人员参与访谈并积极配合其他现场工作的开展,为本次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运用等重要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