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蒋毅刚)
作为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兰泰克”或“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本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本人蒋毅刚,1959年2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91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1994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现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法律业务,现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兼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百石跨境并购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影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本人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出席会议,认真审核有关材料,结合个人的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本人对各项议案均表示赞成,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
蒋毅刚 | 6 | 6 | 0 | 0 | 0 | 否 | 0 |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作为专门委员会委员,共参加公司
次审计委员会、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1次战略委员会,本人在认真审议上述会议各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未对各项议案提出异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2024年度,本人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重点对公司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提名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薪酬体系、股权激励等方面进行合规性审查,依法依规充分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对重点审计事项、审计要点、公司治理等事项进行沟通,及时关注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2024年度,本人通过出席公司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进行交流,重点关注投资者提出的意见与建议,本人积极关注监管机构、分析师、媒体以及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建议,以确保在履行职责时,能够有效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情况2024年度,本人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保持密切良好的沟通,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定期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获取支持作出独立判断的资料。同时,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及时传递会议资料,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独立董事工作。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立信在多年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且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足以胜任,工作中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能够继续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本人对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了审阅,对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方案无意见,公司2024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整体方案合理,能够有效保障公司董事认真履行职责、高效行使职权,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提名、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本人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五)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相关材料及程序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持续经营能力等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尽职履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年将继续依法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充分发挥专业独立性。
特此报告!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蒋毅刚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