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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的专项说明

上会业函字(2025)第52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2025年4月24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5)第7438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截止2024年12月31日鸿博股份之全资子公司北京英博数科科技有限公司累计向客户交付了6.33亿元的设备,列报于存货-发出商品,期后客户对交付的设备作了验收。由于涉密等原因我们未被允许对上述设备执行监盘程序、函证也无法回函,以及无法对部分客户、供应商执行函证、访谈等程序,我们虽执行了对邮件、合同、收货单据、验收报告等检查的替代程序,仍无法就上述设备以及部分仓库保管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品质、状态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1、重要性

我们在对贵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及其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8号——重要性及评价错报》,选用近三年经常性业务税前利润绝对值之和/3 =10,814万元作为基准,将该基准乘以10%并取整后得到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1,081万元。

2、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我们无法对保留意见涉及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该事项对贵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但是不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对贵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

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贵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不具有审计准则所述的广泛性,原因如下: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仅与存货和应付账款相关,不构成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不会改变贵公司2024年度的盈亏性质,不影响贵公司偿债能力,不影响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因此,我们认为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不具有广泛性。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贵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由于就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我们无法就所述设备以及部分仓库保管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品质、状态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

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仅与存货和应付账款相关,该事项不会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现金流量发生变化。

本专项说明仅供贵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与2024年年度报告同时披露之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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