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祺电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并与公司有关人员沟通,查阅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等方式,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母公司: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合肥三电冷机有限公司
子公司:无量(合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00%。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治理与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销售与应收账款管理、运营与生产管理、研究与开发管理、资金活动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公司治理与组织架构、销售与应收账款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6. 其他说明事项
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利润总额 | 潜在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5% | 利润总额的3%≤潜在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5% | 潜在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3%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可能存在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1)内部控制环境失效;(2)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或涉嫌重大舞弊;(3)直接导致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或漏报;(4)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5)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6)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或很可能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
重要缺陷 |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2)间接导致财务报告的
重大错报或漏报;(3)其他可能影响财务报表或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执行。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使公司无法持续经营的行政处罚; |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2)公司缺乏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规范,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 |
(3)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性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 |
(4)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 |
重要缺陷 | (1)重要业务制度控制或系统存在缺陷; |
(2)公司决策程序出现一般失误,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 |
(3)公司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 |
(4)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 |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2024年度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雪祺电气出具的《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