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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祺电气:舆情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舆情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及应急处置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及正常经营秩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及《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媒体对公司负面报道、不实传闻或误导性信息;

(二)社会公众传播的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的言论;

(三)可能或已导致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且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在舆情监测、处理及信息披露等过程中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应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公司需要研判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与程度,决策重大舆情应对方案并监督执行;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澄清及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与监管部门等机构的汇报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舆情信息采集核心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并落实舆情管理工作组的相关决策部署。

第八条 公司其他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开展舆情监测与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以及公司内部在合规、业绩、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严重负面舆论的潜在风险因素;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避免事态扩大和负面影响加剧,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同性:公司在处理各类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方案,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四)审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不得基于主观推测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如发现舆情信息,应立即向证券部报告。证券部工作人员需迅速了解舆情详情,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对需进一步核实的情况,同步推进调查工作。

(二)若涉及重大舆情信息,证券部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汇报,必要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监管部门上报、沟通。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如及时发布准确信息、加强与相关方沟通解释等,避免舆情进一步扩散。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如下: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媒体沟通情况,积极协调,防止媒体进一步扩散导致事态发酵。

(三)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积极回应投资者关切,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公司需向投资者传达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和处理的工作态度,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负面舆情及消极信息的蔓延。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方平台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法律手段制止相关媒体的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总结复盘舆论事件处理工作,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措施效果和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必要时应制定整改计划,从而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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