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装建设”)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公司选择自发布年度(2024年度)提前执行该解释。公司计提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原计入“管理费用”,根据解释18号第二条“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现将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列报于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并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对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合并财务报表 | 母公司财务报表 |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营业成本 | 7,882,088.63 | 20,343,358.60 | 7,636,534.65 | 20,189,777.45 |
管理费用 | -7,882,088.63 | -20,343,358.60 | -7,636,534.65 | -20,189,777.45 |
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报备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