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24年12月06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明确了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在确认预计负债的同时,将相关金额计入“营业成本”,并根据流动性列示预计负债。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自规定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