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将其所持北京佳沃臻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100%股权转让给关联方佳沃品鲜(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对相关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本次交易之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佳沃品鲜(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重组后佳沃集团部分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经营品类上的交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相关承诺,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金仁杰 | 孔繁惺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