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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专项核查意见
2025年4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专项核查意见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佳沃食品”)拟向佳沃品鲜(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北京佳沃臻诚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佳沃食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和释义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和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遵循《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具体如下:
(一)为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上市公司严格控制了参与本次交易筹划的人员范围,并告知相关知情人员对交易筹划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交易筹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二)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了相关协议,约定了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对本次交易编制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同时,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和交易进程备忘录等相关材料。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佳沃食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佳沃食品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符合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本核查意见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负 责 人: | |
张学兵 | ||
经办律师: | 张 明 | |
刘亚楠 | ||
丁枫炜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