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沃食品”或“上市公司”)拟将其所持北京佳沃臻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关联方佳沃品鲜(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出售。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有关规定,就华安证券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在本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中聘请了成都策马翻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策马”)为本项目提供翻译服务。
(一)聘请的必要性
由于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主要经营主体为境外公司,为对标的公司提供的外文资料执行复核程序,独立财务顾问聘请了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为本项目提供翻译服务。
(二)第三方的基本情况
成都策马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成都策马翻译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2-06-0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75972683322 |
注册地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1栋2单元5楼5号 |
注册资本 | 2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唐兴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翻译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礼仪服务;个人商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史料、史志编辑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经核查,成都策马具有翻译资质,提供本次翻译服务的翻译人员具有西班牙语专业八级证书。
(三)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独立财务顾问与成都策马经过友好协商,以市场价格“320元/千字中文译文”通过自有资金向其支付3.25万元,支付方式为对公转账。
(四)服务内容
独立财务顾问聘请成都策马提供翻译服务的内容主要为境外标的资产的基础资料,不涉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独立财务顾问本次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上市公司针对本次交易聘请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境内法律顾问,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聘请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评估机构。
同时,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涉及境外子公司,上市公司聘请了Russi &Eguiguren、Morgan Lewis担任境外法律顾问,负责境外子公司的法律事项尽职调查工作。
(一)聘请的必要性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法规要求,由于本次交易需要由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法律顾问出具相关报告并发表意见,同时由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的子公司为境外公司,因此需要由境外子公司当地具有相关资质的境外律师事务所担任境外法律顾问,负责标的公司境外子公司的法律事项尽职调查工作。因此,上市公司聘请上述机构具有必要性。
(二)第三方的基本情况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为本次交易出具的报告 | 是否具有相关资质 |
1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是 |
2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法律意见书 | 是 |
3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备考审阅报告、标的资产审计报告 | 是 |
4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 | 是 |
5 | Russi & Eguiguren | 智利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 是 |
6 | Morgan Lewis | 美国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 是 |
(三)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上市公司有偿聘请上述中介机构的定价方式及实际支付费用系双方市场化谈判协商确定,支付方式为银行对公转账,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自有资金。
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独立财务顾问除聘请翻译机构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针对标的公司境外子公司的尽职调查聘请了境外法律顾问,除上述情况外,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行为均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金仁杰 | 孔繁惺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