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主要内容
2023年10月,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明确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相关规定,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
24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的会计政策。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仍执行根据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的会计政策。
(四)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会计政策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