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
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一)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 否
(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是否有效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三)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
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六)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本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华西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华西金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西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次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2.本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管理体系、证券经纪业务、信用业务、自营投资业务、投资银行类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研究咨询业务、结算管理、财务管理、廉洁从业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子公司管理、反洗钱、关联交易、
信息沟通、信息披露、内部监督等。
3.本次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治理结构、证券经纪业务、信用业务、投资银行类业务、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反洗钱、子公司管理等。
4.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是 √否
5.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6.其他说明事项
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涉及资产、负债的错报占总资产的比例 | 小于1%(含) | 1%-5%(不含) | 5%以上(含) |
涉及资产、负债的错报金额 | 5000万元以下 (含) | 5000万元-10000万元 (不含) | 10000万元以上 (含)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公司存在下述迹象之一的,通常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①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舞弊行为;
②监管机构责令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
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水平,但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将该缺
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3)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因内控缺陷造成的损失占总资产的比例 | 小于1%(含) | 1%-5%(不含) | 5%以上(含) |
因内控缺陷造成的损失金额 | 5000万元以下 (含) | 5000万元-10000万元 (不含) | 10000万元以上 (含)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是可能或很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并且具有以下特征之一:
①导致重大的运营效率低下或失效;
②与相关法规、公司规程或标准操作程序严重不符,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
③致使重大资产的安全性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包括信息与资料安全)。
(2)重要缺陷是可能或很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并且属于:
①在测试中发现的有可能对日常经营业务的效率和效果产生影响的缺陷;
②对公司的流程操作缺乏定期的系统性评估;
③可能影响资产安全性保障的有待改进的领域。
(3)一般缺陷是极小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或者:
①在测试中发现的仅有较小可能对日常经营业务的效率和效果产生较小影响或不产生影响的缺陷;
②整改后对重要文档的管理能够有所增强的缺陷;
③整改后可以使业务流程、控制或运营、资产安全保管得到提高的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本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本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一般缺陷
无
1.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本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本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本公司是否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重要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1项。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已完成整改。
(1)缺陷情况
2024年4月29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监管措施的决定》,指出公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以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暂停
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的监管措施。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认定为1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2)缺陷整改情况
针对报告期内的上述重要缺陷,公司深刻反思,开展了投行业务全面从严整改专项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按照全覆盖、全链条、全视角的原则,深入排查投行项目风险。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公司采取针对性的风险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同时检视现有制度、机制、流程方面的不足,完善投行业务流程和管控机制,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
二是从严从重进行问责。公司针对金通灵项目开展了全流程复盘工作,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内部制度和责任认定情况对责任人员和部门进行了严肃问责。
三是完善投行业务制度体系、三道防线协同及重大风险防控机制,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持续开展政策案例培训,提升员工执业能力;优化完善业务流程,构建权责明确的审批体系;加强科技系统建设,为业务发展提供系统支持;完善了收入递延和奖惩机制,引导投行人员自觉勤勉尽责。
2.3一般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内部控制评价、内部监督、监管机构检查等途径发现了个别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但该一般缺陷未对公司整体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构成重大
影响。公司有关部门针对存在问题予以了高度重视和积极整改。
2.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本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本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一)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上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未发现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截至报告日,上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总体上已完成整改。
(二)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董事会认为,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和重要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相关规定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同时,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公司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公司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独立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报告认为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025年,公司将根据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持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力度,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特此报告。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