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实际,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2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3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并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总经理。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并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总经理。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4 |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为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025年4月)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其他事项说明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公司章程》修订事项的工商登记备案事宜,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章程》(2025年4月)。
特此公告。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