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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智能: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维护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权益,合理回报股东,建立持续、透明的分红政策和决策机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1、现金分红的条件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实施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如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公司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4、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公司成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和资金情况、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或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

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由董事会制定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本规划的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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