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执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日”)解释17号。
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规定。
2024年12月6日(“印发之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18号”),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8号。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性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执行解释17号、暂行规定、解释18号均对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根据解释18号的规定,本公司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不需调整,本公司对利润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2023年度 | |||
利润表项目 | 变更前(元) | 累计影响金额(元) | 变更后(元) |
主营业务成本 | 1,376,868,844.35 | 11,236,593.06 | 1,388,105,437.41 |
销售费用 | 111,578,342.54 | -11,236,593.06 | 100,341,749.48 |
特此公告。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