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4年度,作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力,积极出席2024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王立华,男,1963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执业律师。1984年7月至1992年12月,曾先后任北京大学法律系科研和研究生办公室主任,北京大学法律系党委委员、系科研办公主任,北京大学法律系系主任助理、系党委委员;1992年12月至2011年7月,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主任;1998年1月至今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5年1月至2007年4月,任中国证监会第七届、第八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2005年3月至2009年4月,任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2006年8月至2012年4月,任中国证监会原第三届、新第一、二、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2006年11月至2011年10月,任北京市西城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2009年9月至2017年2月,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任第一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2011年5月至2018年2月,任北京市西城区第一届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副会长;2012年9月至2014年8月,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七届上市委员会委员;2014年9月至今,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名誉会长;2016年7月至今,任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2018年1月至2023年4月,任中共天元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2011年8月至今,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务所首席合伙人;曾任海南矿业、步长制药独立董事,现任民银资本、乐普医疗独立董事; 2022年10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10次董事会、6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亲自出席了2024年度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并行使表决权,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2024年度具体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任职状态 |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 实际出席董事会次数(现场/通讯方式)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王立华 | 在职 | 10 | 10 | 0 | 0 | 否 | 6 |
为了更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在会议召开前本人仔细审阅相关会议文件,深入掌握公司的运营状况。在会议期间,与管理层深入沟通和交流,了解各项议案的背景,主动参与到各项议案的讨论之中,对部分议案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本人始终致力于为所有股东的利益考虑,确保提出的建议和做出的决策具有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4年度,本人所参与的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2024年度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1、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1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规定召集、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专业能力进行认真审核,本人认为补选的独立董事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并发表了相关意见。本人对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2、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3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024年度,本人参加了3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3、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遵循《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秉持忠实、勤勉、谨慎的原则履行职务。期间,公司共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全程参与,并对会议提交的各项议案进行了细致审议。通过独立、客观的履职行为,有效发挥了独立董事在决策监督和专业咨询中的作用,确保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得到维护,同时切实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本人认真听取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包括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各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对公司的定期专项检查报告等,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本人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及公正。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在2024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进行不定期的现场考察的形式,掌握了公司的生产运营、发展战略和行业市场的最新动态。此外,还通过电话与公司内部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紧密的沟通,确保能够及时了解到公司各项重要事项的最新进展。本人也密切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以及各种媒体对公司的报道,从而全面地掌握公司相关事务的发展状况,并关注外部环境变化对市场和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权的过程中,公司的相关人员表现出了积极的配合态度,没有拒绝或妨碍本人的工作,也没有对信息进行隐瞒,更没有对本人的独立决策造成任何影响。公司为本人提供了充分的工作条件和人力资源支持,通过指定董事会秘书等专职人员和部门的协助,确保了本人在知情权方面与其他董事保持一致。对于所有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都能够依照法定程序,及时通知本人并提供充分的信息资料,以便本人能够做出独立的决策。
(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人始终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动保持高度关注。在2024年,本人仔细了解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并推动公司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宜管理制度》进行信息披露,以确保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内容完整、及时更新,并保持公平性。本人均以实际行动保护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利。
2、2024年度,本人积极参加线上、线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后续培训),通过持续不断地学习,来提高自身专业水平以及履职能力。同时加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结合自身专业背景为公司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督促公司加强规范运作意识,客观、公平、公正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1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及子公司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对上述议案均投赞成票;2024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本人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在董事会审议这些关联交易时,关联的董事依照规定回避了表决,保证了表
决程序的合规性。本人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和诚信的原则,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和表决过程均遵循了法律规定,交易定价被认为是合理的,没有迹象表明这些交易损害了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2024年度,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人认为任期内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度,公司未变更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12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对该议案投了赞成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其在为公司提供服务期间,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勤勉尽责履行审计职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
(四)提名董事情况
2024年,公司顺利进行了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补选。经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所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资格要求。在补选独立董事的过程中,审议和表决的程序均遵守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没有出现对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造成不利影
响的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4年4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投赞成票。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股权激励情况
1、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对上述议案投了赞成票;
2、2024年5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本人对该议案投了赞成票;
3、2024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本人对上述议案投了赞成票。
本人认为,公司所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于优化公司的治理框架和强化激励政策具有积极作用。这一计划能够激励管理团队更加专注于公司的长期目标和稳健增长,从而增强他们对公司发展目标的信心和责任心。在执行激励计划的过程中,包括股票的授予和作废等关键环节,公司都严格遵守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内部的股权激励计划细则,确保了审议和表决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这有助于保障公司及其所有股东的利益,特别是考虑到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确保了激励计划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任职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持独立性,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职、勤勉尽责,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为公司董事会的各项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支持和独立判断,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切实有效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感谢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2024年的工作中给予的积极配合与支持。
独立董事:王立华2025年4月23日
(本页无正文,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署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王立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