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第七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为公司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内审部应定期核查上述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大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依法申请司法冻结大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大股东如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
偿还。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定期编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第十三条 公司被公司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公司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公司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为对公司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责任部门,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一经发现存在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应当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公司关联方清偿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的审查情况。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总监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总监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检查发现公司存在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存在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因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公司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公司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
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关联方所持股份司法冻结,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审计委员会可直接履行。第二十三条 公司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按照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分第二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用。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因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