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培龙”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安培龙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4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92.3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9,206,375.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84,927,085.16元(不含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4,279,289.84元。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1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23年12月13日出具“众环验字(2023)0100065号”《验资报告》。
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是否使用募集资金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截至2024年末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 | 截至2024年末资金投入进度 | |
1 | 安培 | 压力传感器建设 | 是 | 18,764.16 | 18,764.16 | 100.00% |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是否使用募集资金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截至2024年末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 | 截至2024年末资金投入进度 | |
龙智能传感器产业园项目 | 项目 | |||||
2 | 温度传感器建设项目 | 是 | 14,289.87 | 11,834.94 | 82.82% | |
3 | 智能传感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是 | 6,309.88 | 6,309.88 | 100.00% | |
4 | 厂房办公室生活配套项目 | 否 | - | - | - |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是 | 10,000.00 | 10,000.00 | 100.00% |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具体如下: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前)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后) |
1 | “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业园”子项目“温度传感器建设项目” | 2025年6月30日 | 2026年6月30日 |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温度传感器建设项目”通过扩建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业园项目子项目温度传感器建设项目生产线,旨在进一步提高公司温度传感器的生产能力,满足客户对公司产品持续增长的需求,进一步提升产品的产业化速度,为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产能和运营管理支持。但由于国际国内家电市场需求放缓,公司为降低募集资金的投资风险以保障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产能情况,经审慎研究,决定对该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项目延期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在保持财务状况良好的前提下,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新的计划进行建设,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董事会同意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将募投项目“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业园”子项目“温度传感器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6年6月30日。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募投项目的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龙伟 刘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