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4年度,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现将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公司监事会设监事3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9次会议,公司监事均亲自出席了会议,认真审议相关事项,履行了监事的监督职责,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序号 | 召开时间 | 届次 | 审议通过事项 |
1 | 2024年1月8日 |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关于2024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5、《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6、《关于2024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7、《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 | 2024年4月8日 |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 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议案》。 |
3 | 2024年4月18日 |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 1、《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
6、《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 |||
4 | 2024年4月23日 |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 1、《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
5 | 2024年8月21日 |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 1、《关于公司〈202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 |
6 | 2024年9月9日 |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 1、《关于公司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议案》。 |
7 | 2024年10月23日 |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 1、《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
8 | 2024年12月3日 |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 1、《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此议案各子议案需逐项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1.01、《选举黄宗波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02、《选举颜炳跃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
9 | 2024年12月19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 1、《关于选举黄宗波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
二、监事会对2024年度履行职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成员按照规定列席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事会的职能,对公司依法治理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情况、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公司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监督。
(一)公司依法治理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决策程序、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了有效监督。
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规范运作,重大事项决策依据充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勤勉尽责,按
要求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会上积极发言,以对公司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各项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认真贯彻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未发生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监事会通过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专项汇报、审议公司定期报告、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方式对公司财务运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未发现参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了有效核查。
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了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合法、合规,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查。监事会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现已建立了较为合理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环节健康运行,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
(六)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2024年,监事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自觉、忠实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并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七)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增强了股东与公司共同发展的信心,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公司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无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三、监事会2025年度工作计划
2025年,公司监事会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继续切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监事会职责,加强对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的监督,保证资金合规及高效地使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效率的提高,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持续加强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管理情况等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同时,监事会全体成员将认
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升监事会专业履职能力,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和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