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0 证券简称:新特电气 公告编号:2025-027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财务资助对象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电气”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财务资助方式为公司以自有资金提供借款,财务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6,000,000元(含正在履行的余额),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苏州华储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储电气”)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支持华储电气日常经营及业务开展,公司于2024年及2025年向其提供资金借款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6,000,00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华储电气实际借款金额为25,390,000元,目前尚欠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5,610,837.57元。
为推动华储电气业务发展,稳步推进相关储能业务布局,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公司拟受让华储电气少数股东苏州新翌之光新能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翌之光”)所持华储电气17%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持有华储电气97%股权,华储电气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翌之光合伙人李宁先生拟将其所持全部合伙份额转让给赵云云女士、段婷婷女士、宗宝峰先生、
陈培智先生、杨海龙先生、卢永立先生、张曼女士及其他华储电气员工,转让后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宗宝峰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谭勇先生、宗丽丽女士的关联人。上述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本次财务资助由公司单方面提供,华储电气少数股东为新翌之光的合伙人是华储电气业务开展的核心员工,通过新翌之光持有华储电气股份主要是公司为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而与核心员工进行的利益绑定,但上述员工个人资金有限,无法按所持华储电气股份的比例提供资金支持。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已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赵云云女士、段婷婷女士、宗宝峰先生、陈培智先生、杨海龙先生系公司关联方,基于谨慎性考虑,将本次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赵云云女士、宗宝峰先生、段婷婷女士、陈培智先生回避表决,关联监事王宏杰女士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苏州华储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2年12月28日
3.注册地点:苏州市漕湖街道春兴路46号平谦国际(苏相)科学产业园一期C栋
4.法定代表人:段婷婷
5.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
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储能技术服务;电器辅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软件开发;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软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安全系统监控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关联关系情况
(1)赵云云,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132522**********,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宗宝峰,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131082**********,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段婷婷,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40824**********,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杨海龙,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131024**********,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陈培智,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230709**********,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8.被资助对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 2024年末(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4,546.13 | 5,734.59 |
负债总额 | 4,625.09 | 5,315.14 |
净资产 | -78.96 | 419.44 |
项目 | 2025年1-3月(未经审计) | 2024年(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525.74 | 335.07 |
净利润 | -500.30 | -3,283.67 |
9.经查询,华储电气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财务资助金额:2024年8月16日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实际借款金额1,000万元;2025年1月17日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不超过3,600万元,实际借款金额1,539万元。目前实际产生的总借款金额及利息为25,610,837.57元。
2.财务资助期限: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内使用,每单笔财务资助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
3.财务资助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财务资助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5.资金主要用途:华储电气日常经营。
6.担保措施
其中,2024年8月16日借款不超过1000万元以不低于借款金额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设备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其他借款金额无担保措施。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财务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处于风险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保证上述借款能够及时收回,规避资金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与偿债能力,对华储电气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或者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督促华储电气按时付息及偿还借款本金,控制或降低财务资助风险。
五、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0元。本次审议的财务资助金额为4,600万元,约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
产的比例为3.04%,公司不存在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的情况。
六、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2025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解决控股子公司发展所需要资金,满足其经营需要,有助于控股子公司业务的发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本次资助对象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进行控制,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董事会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华储电气提供财务资助主要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经营和资金周转的需要,支持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会影响公司自身的正常经营。董事会对华储电气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华储电气经营管理情况正常,整体风险可控。华储电气其他股东未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及担保,华储电气未提供反担保,但基于华储电气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处于可控制范围,且借款利率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赵云云、宗宝峰、段婷婷、陈培智回避表决。
(三)监事会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华储电气提供财务资助主要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展的需要,支持其业务发展,华储电气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整体风险可控,借款利率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财务资
助暨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监事王宏杰回避表决。
七、保荐机构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特电气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第一次专门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已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系为公司业务布局所需,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新特电气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5.《借款协议》。
特此公告。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